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双方签订上市协议申请证券上市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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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首次提请审议的证券法修订草案曾规定,证券交易所对申请股票、公司债券上市交易进行审核,对不再具备上市条件的公司股票、公司债券,决定暂停上市或者终止上市。对此规定,存在两种意见:

  一种意见认为,证券交易所隶属证监会,其审核上市申请、决定股票暂停上市、终止上市,都属于行政行为,当事人不服的,有权申请行政复议和提起行政诉讼;另一种意见认为,国际上证券交易所都是会员制的自律机构,按照其制定的上市规则接受上市申请,或者决定暂停上市、终止上市,都属于自律行为,当事人不服的,只能按照民事关系处理。

  证券交易所作为证券市场的组织者,其依据法定上市条件和交易所上市规则对证券上市申请进行审核,属于自律管理,经审核同意上市的,证券交易所应当与上市申请人签订上市协议,通过上市协议规范双方的权利义务,形成一种民事法律关系。

  据此,修订草案修改规定:“申请证券上市交易,应当向证券交易所提出申请,由证券交易所依法审核同意,并由双方签订上市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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