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市公司关联交易界定及其公允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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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联交易的界定。关联交易是市场经济发展到一定阶段的必然产物。我国财政部1997年5月22日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关联方关系及其交易的披露》借鉴国际会计准则将关联交易定义为“指在关联方之间发生转移资源或义务的事项,而不论是否收取价款”。《准则》并没有给出关联方的具体定义,但明确规定了判断关联方的基本标准。即:“在企业财务和经营决策中,如果一方有能力直接或间接控制、共同控制另一方或对另一方施加重大影响,本准则将其视为关联方;如果两方或多方同受一方控制,本准则也将其视为关联方”。这一判断标准给出了各方在横向和纵向之间存在关联方关系的主要形式。从纵向看,关联方主要存在于一方控制、共同控制另一方,或对另一方施加重大影响;从横向看,当两方或多方同受一方控制,则该两方或多方之间视为关联方。
我国上市公司关联交易的公允性。近几年,一些上市公司利用与关联方之间显失公允的交易操纵利润,违背会计核算基本原则,严重违反了资本市场公平、公开、公正的“三公”原则。判断一个关联交易是否属于公允关联交易,主要体现在交易价格和交易条款是否偏离正常商业价格和条款。如果存在偏离了公平市价发生公司利益的输出或输入,则可能构成非公允关联交易。公允关联交易应具备的基本要素包括:第一,交易价格必须是以市场价格或比照市场价格为基础制定的价格;第二,交易的目的是致力于提升企业的核心竞争力,而非出于不良目的,如操纵市场、转移价格或财产、粉饰报表、逃避税收、骗取信用等;第三,交易后果既不能损害企业和非关联方的利益,也不能损害关联方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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