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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市公司股权质权的行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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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上市公司股权质权的行使

  上市公司股权质权的行使,是指质权人在其债权已届清偿期而债务人未为清偿时,质权人得处分作为质押标的的上市公司股权,以优先受偿的行为。

  《担保法》第七十一条第二款规定:“债务履行期届满债权人未受清偿的,可以与出质人协议以质物折价,也可以依法拍卖、变卖质物。”据此,质权人行使质权的方式有三种:与出质人协议以折价的方式取得出质股权、依法拍卖出质股权、依法变卖出质股权。

  质权人在行使质权时应注意以下几点:

  其一,因为质权行使的不可分性的特征,只要债权没有获得全部清偿,质权人就可以对出质股权的全部行使权利。

  其二,向人民法院起诉不是质权行使的必经程序。这是质权与抵押权在实行方面的一个区别。抵押权在实行过程中,如果抵押人与抵押权人没有就抵押权的实行方式达成协议,则抵押权人应通过提起诉讼的方式行使抵押权,而不能自行决定拍卖或者变卖抵押物,这主要是因为抵押权人不占有抵押物。对于质押来说,如果质押合同没有规定质权的实行方式,而事后也没有达成协议的,则质权人可以自行决定采取拍卖或者变卖的实行措施。

  其三,折价清偿需要出质人与质权人达成协议,但这个折价协议应当不违反流质禁止的规定,即出质人与质权人只能在债权已届清偿期后订立折价协议,而不能预先约定在债务履行期届满质权人未受清偿时,出质股权直接归质权人拥有。通过拍卖或者变卖的方式行使股权,出质人和质权人之间可以有协议约定,也可以由质权人直接依法行使。

  其四,至于当事人具体选择何种质权的行使方式,得由当事人根据行使的成本、行使的方便程度和最有利的价格确定方式,自行决定,只要不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就行。

【延伸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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