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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监会发布《上市公司现场检查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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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中国证监会发布了《上市公司现场检查办法》,该办法自2010年5月20日起施行,2001年3月19日发布的《上市公司检查办法》同时废止。

  根据《办法》,现场检查将重点关注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和公平性;公司治理的合规性;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行使股东权利或控制权的规范性;会计核算和财务管理的合规性;以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事项。根据现场检查内容,检查人员可以采取全面检查、专项检查、现场走访、列席会议、回访检查等方式对检查对象实施检查。证监会将根据现场检查情况对相关证券服务机构的执业情况进行评价,评价结果将作为对其执业情况的考核内容。

  《办法》明确,检查对象以及现场检查中涉及的上市公司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并购重组当事人、证券服务机构等有关单位和个人存在不配合检查、不如实反映情况或者拒绝检查等违反本办法规定的情形的,中国证监会将区别情形和视情节轻重,依法采取责令改正;监管谈话;出具警示函;责令公开说明;责令参加培训;责令定期报告;认定为不适当人选;以及中国证监会依法可以采取的其他监督管理措施。

  《办法》同时强调,如证监会发出责令改正决定书,检查对象应当自收到责令改正决定书之日起30日内向中国证监会提交整改报告;整改报告经报中国证监会无异议后,将报送证券交易所予以披露,并同时披露董事会关于整改工作的决议和监事会的意见;检查对象应当按照要求对存在的问题在限定期限内进行整改,并在定期报告中披露截至上一报告期末尚未完成整改工作的进展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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