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法 股权质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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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权质押是权利质押的一种,因其流动性强而致成为债权人喜好的一种担保方式。对于股份质押的分析,学者多有所涉及却又极吝笔墨,寥寥数语即嘎然而止。本文试对于股权质押的相关问题进行分析。股权质押,根据其标的的不同,可以分为股份有限公司的股票质押和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质押。这种分类也得到了我国《担保法》的支持。本文亦分而论之。
一、股票质押的法律问题
股票质押是否需要转移股权凭证的占有
我国《公司法》第129条规定,公司的股份采取股票的形式。股票是公司签发的证明股东所持股份的凭证。那么股票又采用什么形式呢《公司法》第132条的规定是:股票采用纸面的形式或者国务院证券管理部门规定的其它形式。股票并应载明公司名称、公司登记成立的日期,股票种类、票面金额及代表的股份数。并应当由董事长签名,公司盖章。
股票的物理形式对于股票质权的设立意义重大。传统纸质形式的股票,与汇票、支票、债权、存款单、仓单、提单等有价证券并无区别。纸质形式的股票的转让形式和有价证券的转让形式也是相同的,都要以纸质的凭证交付为准。股票的设质自然也要转让权利凭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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