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票终止上市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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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法》第157条规定,上市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国务院证券管理部门决定暂停其股票上市。
一、公司股本总额、股权分布等发生变化不再具备上市条件;
二、公司不按规定公开其财务状况,或者对财务会计报表作虚假记载;
三、公司有重大违纪行为;
四、公司最近三年连续亏损。
公司发生上述四种情况,不能在规定的时间内纠正,不再具备上市条件,应当暂停其股票上市。
股票终止上市,是因上市公司发生下列情形,由中国证监会或中国证监会授权交易所决定其终止上市。 一、公司不按规定公开其财务状况,经查实后果严重; 二、公司财务会计报告作虚假记载,经查实后果严重;
三、公司股本总额、股权分布等发生变化,不再具备上市条件,且在规定的期限内未能消除,丧失上市条件;
四、公司近三年连续亏损,在规定的期限内未能消除,丧失上市条件;
五、公司被行政主管部门依法责令关闭或者被宣告破产;
六、上市公司董事会决议解散。
上述情况发生,证券交易所在接到中国证监会终止该公司股票上市的通知后,在指定的报刊上发布《终止股票上市公告书》后,该公司股票终止上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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