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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独资公司有关股东会的特别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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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有独资公司不设股东会,由国家授权投资的机构或者国家授权的部门授权公司董事会行使股东会的部分职权,决定公司的重大事项。

  这表明并不是公司股东会所有的职权都授权董事会行使,而对于涉及公司存亡和资本变动的事项,包括公司的合并、分立、解散、增减资本和发行公司债券,则必须由国家授权投资的机构或者国家授权的部门决定。国有独资公司只有一个投资主体,因而不采取股东会的形式来行使所有者权力,而是将这种权力的一部分授权董事会行使,一部分带有根本性的事项则由投资者直接决定。这里所指的国家授权投资的机构或者国家授权的部门,采取什么具体形式,或者指定哪个具体部门,皆由法律、行政法规具体规定,或者由政府依法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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