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监会修订《上市公司章程指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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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促进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的最新修订内容,中国证监会日前发布了最新修订的《上市公司章程指引》。
证监会规定,上市公司应当在本通知发出后的第一次股东大会上,对其公司章程作出相应修改;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公司,在其向中国证监会报送申请材料时,应当按照《章程指引》及本通知的要求起草或修订公司章程;发行境外上市外资股,或者既发行内资股又发行境外上市外资股的上市公司,应当继续执行《到境外上市公司章程必备条款》的规定,同时参照《章程指引》对公司章程进行修订。
据悉,本次修订的《章程指引》调整幅度较大的章节,主要包括:“股份”、“股东和股东大会”、“董事会”。
其中在“股份”章节,新修订的《章程指引》一是增加了可以“非公开发行股份”的方式“增加资本的方式”;二是规定公司如果发生“将股份奖励给本公司职工”和“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的”的情形时,可以回购本公司股份;三是修改了“发起人和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转让的限制条件”。发起人由原来“三年”的禁售期改为“一年”,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由原来“在任职期间内不得转让”改为“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及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和“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本公司股份总数的25%”;四是明确了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持有公司股份5%以上的股东,在买入后6个月内又卖出本公司股票所产生的收益归公司所有,公司董事会有责任收回该收益。公司董事会不收回该收益的,股东有权要求董事会在30日内执行。公司董事会未在30日内执行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在修订“股东和股东大会”章节时,为使股东充分发挥自身权利,《新章程指引》将股东诉权进行了集中体现,并将股东各项权利进行归纳。规定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时,给公司造成损失时,连续180日以上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书面请求监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监事会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股东可以书面请求董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董事会和监事会未履行股东的上述委托,股东可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损害股东利益的,股东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同时,新修订的《上市公司章程指引》特别强调了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员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
在新修订的“股东大会”部分,一是修改了股东大会的召集和主持,明确规定董事会、监事会和持股10%以上股东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的次序;二是增加了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3%以上股份股东的临时提案权;三是修改了股东大会的通知时间。股东大会通知时间由原来的“30日”缩短为:在年度股东大会召开20日前以公告方式通知各股东,临时股东大会将于会议召开15日前以公告方式通知各股东;另外为防止股东大会“走过场”,新修订的《上市公司章程指引》增加了“非现场参会”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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