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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份有限公司应当设立的组织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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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有限公司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应当设立的组织机构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规定,股份有限公司的组织机构由“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三部分组成。

  一、股东大会

  股东大会是由公司的全体股东组成的,是公司的权力机构,行使下列职权:

  1、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2、选举和更换董事,决定有关董事的报酬;

  3、选举和更换由股东代表出任的监事,决定有关监事的报酬;

  4、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5、审议批准监事会的报告;

  6、审议批准公司的利益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7、审议批准公司年度财务预算和决算方案;

  8、对公司增加和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9、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10、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作出决议;

  11、修改公司章程。

  二、董事会

  董事会是公司的业务执行机关,由5-19人组成,董事会对股东大会负责并汇报工作;董事会设董事长一人,董事长可以经董事会授权,在董事会闭会期间行使董事会的部分职权。

  三、监事会

  监事会是股份有限公司的监督机构,由股东代表和适当比例的公司职工代表3人以上组成,监事会对股东大会负责并汇报工作。监事会可在成员中推举一人为监事会招集人,监事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方式按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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