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有独资公司最高权力机构的特殊之处
法律领域专业人士:朱益平精选
主要从事:律师事务所(公司)担任职业律师一职,拥有多年的法律服务经验,可以一对一帮您解答问题(24小时在线),我就是您的法律援助!
•
发布时间:2022年03月11日16时14分01秒
•
阅读人数:
[导读]:本文所有内容由法律领域专业人士“朱益平”负责编辑,主要解答国有独资公司最高权力机构有什么特殊之处 《公司法》第六十七条:国有独资公司不设股东会,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行使股东会职权。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可以授权公司董事会行使股东......本文有178个文字,预计阅读时间1分钟。
国有独资公司最高权力机构有什么特殊之处
《公司法》第六十七条:“国有独资公司不设股东会,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行使股东会职权。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可以授权公司董事会行使股东会的部分职权,决定公司的重大事项,但公司的合并、分立、解散、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和发行公司债券,必须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决定;其中,重要的国有独资公司合并、分立、解散、申请破产的,应当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审核后,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
前款所称重要的国有独资公司,按照国务院的规定确定。”
【延伸阅读】
公司章程
投资公司是做什么的
最新公司法全文
投资公司最低注册资本
友情提示:以上就是关于“国有独资公司最高权力机构的特殊之处”的所有内容,如有差错,请读者自行判断本文内容的正确性。如若转载或引用,请您注明出处:https://www.weigepro.net/about_weixin/29565.html,感谢广大网友们的分享。
说点什么吧
- 全部评论(0)
还没有评论,快来抢沙发吧!
欢迎进入365法律网,我们每天24小时更新最新的法律相关信息,帮助您快速了解更多法律法规知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