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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独资公司设立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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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独资公司设立条件

国务院或者地方人民政府股东人数五十个以下;   

股东出资达到法定资本最低限额     

股东共同制定公司章程;   

有公司名称,建立符合国有独资有限责任公司要求的组织机构;   

有公司住所。

提交材料

1、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公司设立登记申请书》;

2、出资人签署的《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及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复印件;

应标明具体委托事项、被委托人的权限、委托期限。  

3、出资人签署的公司章程;

4、依法设立的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

5、股东首次出资是非货币财产的,提交已办理财产权转移手续的证明文件;

6、董事、监事、经理的任职文件及身份证明复印件;

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和程序,提交出资人或授权部门的书面决定、董事会决议或其他相关材料。

7、法定代表人的任职文件及身份证明复印件;

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和程序,提交出资人或授权部门的书面决定、董事会决议或其他相关材料。

8、住所使用证明;

  自有房产提交产权证复印件;租赁房屋提交租赁协议原件或复印件以及出租方的房产证复印件;未取得房产证的,提交房地产管理部门的证明或者购房合同及房屋销售许可证复印件;出租方为宾馆、饭店的,提交宾馆、饭店营业执照复印件;

9、《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10、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设立国有独资公司必须报经批准的,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书复印件;

11、公司申请登记的经营范围中有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必须在登记前报经批准的项目,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书复印件或许可证明。

12、出资人为企业法人提交《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注:依照《公司法》、《公司登记管理条例》设立的国有独资公司申请设立登记适用本规范。

  以上各项未注明提交复印件的,应当提交原件。

提交复印件的,应当注明“与原件一致”并由出资人或授权部门加盖公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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