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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强制执行引起的股权转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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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强制执行引起的股权转让
《新公司法》第七十三条规定“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的强制执行程序转让股东的股权时,应当通知公司及全体股东,其他股东在同等条件下有优先购买权。其他股东自人民法院通知之日起满二十日不行使优先购买权的,视为放弃优先购买权。”司法强制执行的目的在于变现股权的经济价值,而不在于将股权转让给特定的人,因此,法律仍保护股东的优先购买权,维系有限公司的人合属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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