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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高管的竞业禁止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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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司高管的竞业禁止义务

  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经理、副经理、财务负责人,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人员,广义的高管还包括董事、监事。这些人员是负责公司日常业务执行并行使经营管理方面职权的高级职员,对公司负有忠实、谨慎、勤勉等义务。我国《公司法》对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竞业禁止义务作了规定,也就是说,对在职的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来讲,竞业禁止义务是法定的。未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同意,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所任职公司同类的业务,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前款规定所得的收入应当归公司所有。
  要正确理解“与其所任职公司同类的营业”的界限。对董事所任职公司“同类的营业”的理解,主要有两种意见。一种意见认为“仅指公司章程所载公司经营范围内的目的事业”;另一种见解认为,这里所谓“同类的营业”,可以是完全相同的商品或者服务,也可以是同种或者类似的商品或者服务。本人认为这里所说的“同类的营业”不仅包括了范围本身,而且也包括了与执行公司营业范围之内的事务密切有关的业务。但由于市场交易活动的纷繁复杂, 最好从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忠实义务和诚实信用原则的角度来界定。关于禁止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竞业的时间。从委任合同的效力开始起,终于高级管理人员解任或辞任之时。
  同时注意国有独资公司的董事长、副董事长、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未经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同意,不得在其他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或者其他经济组织兼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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