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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法对有限公司董事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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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限责任公司设立董事会的,股东会会议由董事会召集,董事长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副董事长主持;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主持。有限责任公司不设董事会的,股东会会议由执行董事召集和主持。董事会或者执行董事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会会议职责的,由监事会或者不设监事会的公司的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会或者监事不召集和主持的,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董事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除本法有规定的外,由公司章程规定。董事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董事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董事会决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 董事会对股东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召集股东会会议,并向股东会报告工作;
  执行股东会的决议;
  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以及发行公司债券的方案;
  制订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经理及其报酬事项,并根据经理的提名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及其报酬事项;
  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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