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份有限公司设立分公司的法律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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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公司的设立有两种情况:一是在公司设立的同时设立分公司,二是在公司成立以后设立分公司。
根据《公司法》第96条及《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的规定,设立分公司必须遵从以下规定向公司登记机关进行登记,并领取《营业执照》,方能从事经营活动:
第一,设立公司的同时设立分公司的,应当就所设分公司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设立登记,经核准后,公司登记机关向公司颁发《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向分公司颁发《营业执照》。在公司成立后设立分公司的,应当由公司法定代表人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设立登记,经核准后,发给分公司《营业执照》。
第二,公司设立分公司,向分公司所在地的市、县公司登记机关申请登记。
第三,公司设立分公司,应当自决定作出之日起30日内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登记;法律、行政法规必须报经有关部门审批的,应当自批准之日起30日内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登记。
设立分公司,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提交的文件有: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设立分公司的登记申请书;公司章程以及由公司的登记机关加盖印章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营业场所使用证明;公司登记机关要求提交的其他文件。
第四,分公司的登记事项包括:名称、营业场所、负责人、经营范围。分公司的名称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分公司的经营范围不得超出公司的经营范围。对于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必须报经审批的项目,公司取得了经营资格不得视为分公司也取得了经营资格,分公司从事该项业务,仍须报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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