湘潭市有限责任公司注销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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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许可事项:公司注销登记。
二、许可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企业登记程序规定》。
三、登记程序及期限:
公司登记机关收到申请人提交的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规定的全部文件后,发给《准予注销登记通知书》,并收缴营业执照。
公司注算组织应当自公司清算结束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原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登记。
四、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目录:
1、公司清算组织负责人签署的《公司注销登记申请书》;
2、《企业申请登记委托书》,应标明具体委托事项和被委托人的权限;
3、有限责任公司提交股东会决定公司注销的决议由股东盖章或签字。
法院宣告公司破产或行政机关依法责令公司关闭的提交法院的裁定文件或行政机关的决定。
国有独资有限责任公司提交国家授权投资的机构或者国家授权投资的部门的文件。
4、公司清算组织成立文件;
有限责任公司提交股东会关于组织公司清算组织的决议;决议由股东盖章或签字。
法院宣告公司破产或行政机关依法责令公司关闭的,提交法院或者行政机关关于组织公司清算组织的文件;
国有独资有限责任公司提交国家授权投资的机构或者国家授权投资的部门关于组织公司清算组织的文件;
5、经确认的清算报告;
有限责任公司提交股东会关于确认公司清算报告的决议;由股东盖章或签字。
法院宣告公司破产或行政机关依法责令公司关闭的提交法院或者行政机关确认公司清算报告的文件;
国有独资有限责任公司提交国家授权投资的机构或国家授权投资的部门关于确认公司清算报告的文件。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提交的其他文件;
7、《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8、出示公司在报纸上刊登的三次清算公告。
注:依照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登记的公司申请注销登记适用本规范。
以上各项未注明提交复印件的一般均应提交原件;
提交复印件的,应由公司加盖公章并署明与原件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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