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募集股份公告和认股书内容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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募集股份公告和认股书内容的规定
发起人向社会公开募集股份,必须公告招股说明书,并制作认股书。认股书应当载明本法第八十七条所列事项,由认股人填写认购股数、金额、住所,并签名、盖章。认股人按照所认购股数缴纳股款。


释义:本条是关于招股说明书的公告及认股书的规定。

招股说明书必须公告这是法定的、强制性规定。招股说明书是股份有限公司为了向社会公众招募股份,根据法律规定必须制作和公开的公司文书。
股份有限公司向证券管理部门申请向社会公众募集股份时,必须报送招股说明书。依法必须披露的信息,应当在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指定的媒体发布,同时将其置备于公司住所、证券交易所,供社会公众查阅。证券发行申请经核准,发行人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在证券公开发行前,公告公开发行募集文件,并将该文件置备于指定场所供公众查阅。发行证券的信息依法公开前,任何知情人不得公开或者泄露该信息。发行人不得在公告公开发行募集文件前发行证券。
公司发行新股的认股书应当载明的内容:
1、公司名称、住所及法定代表人姓名;
2、本次发行新股的种类、数额、每股票面金额及发行价格;
3、向原有股东发行新股的种类及数额;
4、本次发行新股的起止日期;
5、认股人的权利、义务;
6、国务院证券管理部门的批准文号及日期。
新股认股书由认股人填写,并签名、盖章后合同即告成立。根据合同规定,认股人有义务如数缴纳股款,并享有股权。如果新股发行公司在发行期限届满后仍未募足所发行的股份,认股人有权终止合同,按照所缴股款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要求新股发行公司返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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