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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大会通知和和公告及临时提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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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股东大会会议的通知和公告必须符合法定要求

  召开股东大会年会,应当将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审议的事项于会议召开20日前通知各股东;临时股东大会应当于会议召开15日前通知各股东;发行无记名股票的,应当于会议召开30日前公告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审议事项。

  二、股东提出临时议案必须符合法定要求

  1.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3%以上的股份;

  2.临时议案必须在股东大会召开10日前提出并书面提交董事会。

  3.临时提案的内容应当属于股东大会职权范围,并有明确议题和具体决议事项。董事会应当在收到提案后2日内通知其他股东,并将该临时提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三、股东大会不得对通知和公告中未列明的事项作出决议

  四、无记名股票持有人出席股东大会会议应将股票交存于公司

  持有无记名股票的股东,应当在会议召开5日前至股东大会闭会时将股票交给公司保存,避免股票临时转移致使竞选董事或者监事的人操纵股东大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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