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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些人不得担任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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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五年,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五年;

  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三年;

  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三年;

  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

  已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不得担任同一公司监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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