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章程不得设股份内部转让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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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部转让的,转让人不再是公司股东,受让人成为公司股东;部分转让的,转让人不再就已转让部分享受股东权益,受让人就已受让部分享受股东权益。
《人合性的,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相互信任。保持这种信任是使有限责任公司健康发展的条件之一。为了保证这种信任,公司法对股份外部转让做了较严格的限制。公司法规定,外部转让股份要经过半数以上的股东书面同意。
这一规定是上述精神的反映。但是维持稳定又与进入、退出市场自由的市场经济的要求相背。所以公司法又规定,半数以上的股东在收到书面转让意见后一个月未做表示则推定其同意转让。若表示反对则要购买此股份,若不购买则也推定其同意转让。
第一,从数量的角度看公司法对于外部转让股份的限制和自由执同等的态度。
无所偏护。但是就内部转让股份公司法未做限制而是授权股东可以自由转让因为内部转让股份只是在原有股东之间改变股东人数和股东的持股比例,并没有新股东的加入,所以不会出现对新股东的不信任等问题不会导致公司的不稳定所以就没有必要限制。这时更多的是维护进出市场和进入何种经济组织的自由。公司章程对于内部转让股份增设限制,就会限制了进出市场和选择进入何种经济组织的自由。违背了市场经济的本质要求,也是增加公司不稳定的因素。因为一个人不想在这个公司投资了但是却因为章程的规定而不能退出或者很难退出,那么他自然就没有了努力工作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反而会创造矛盾,常此以往该公司就会面临着倒闭的命运。从而使社会经济不得稳定,最终会影响到社会主义经济建设。
综上可见,公司章程不得增设内部股权转让。若增设就严重违背了国家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建设和公司法的规定。
第二,从公司法的立法技术看,公司法并未授权章程可以增设内部股份转让的条件。
公司法是在自由与限制之间权衡的产物,或者说公司法就是界定自由和限制的标准。公司法又是民法的范畴。民法的基本原则是法律未禁止的都可以做法律规定的应该按照法律的规定,而行政法的基本原则是法律规定了的可以做,法律未规定的不能做。而公司法更体现了自由的精神。所以,
公司法的法条大致可以分为两种,一种是严格的限制性规定,另一种是授权性规定,主要是授权给公司章程。在法条的表述中,如果是严格的限制性规定则法律做了规定后就没有其他表述,而对于授权性规定法律在法条中会规定,公司章程另行可做规定。公司法第七十二条的表述中并没有授权章程可以另行规定。可见,该条属于限制性规定,公司章程不得另行规定。所以,公司章程如果增设了股份内部转让的条件的话,其本身就违反了法律和法理精神。
公司章程不得增设股份内部转让的条件的论断符合公司法的法条表述和公司法的精神,以及符合社会主义的基本经济制度。公司章程增设股份内部转让的条件是违法的。
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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