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份公司设立流程及所需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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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发起设立方式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应当书面认足公司章程规定其认购的股份;一次缴纳的,应即缴纳全部出资;分期缴纳的,应即缴纳首期出资。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应当依法办理其财产权的转移手续。发起人首次缴纳出资后,应当选举董事会和监事会,由董事会向公司登记机关报送公司章程、由依法设定的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文件,申请设立登记。
募集设立方式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认购的股份不得少于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三十五;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发起人向社会公开募集股份,必须公告招股说明书,并制作认股书。发起人向社会公开募集股份,必须公告招股说明书,并制作认股书。发起人向社会公开募集股份,应当同银行签订代收股款协议。发行股份的股款缴足后,必须经依法设立的验资机构验资并出具证明。发起人应当自股款缴足之日起三十日内主持召开公司创立大会。创立大会由发起人、认股人组成。 董事会应于创立大会结束后三十日内,向公司登记机关报送下列文件,申请设立登记。
董事会应于创立大会结束后三十日内,向公司登记机关报送下列文件,申请设立登记:
公司登记申请书;
创立大会的会议记录;
公司章程;
验资证明;
法定代表人、董事、监事的任职文件及其身份证明;
发起人的法人资格证明或者自然人身份证明;
公司住所证明。
以募集方式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股票的,还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报送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核准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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