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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份有限公司是否可接受本公司股票作为质押标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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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股票作为有价证券,所代表的股东权利是一种具有财产内容的权利,股票可以流通并可以抵押。但在特殊情况下,也有一定的限制性规定。《公司法》第149条规定,公司不得接受本公司的股票作为抵押权的标的。原因在于,当公司债权得不到偿还时,公司有权对债务人的抵押物进行变卖。但若以本公司股票作为抵押物,一旦债务人不能履行自己的债务,公司作为债权人对该股票进行拍卖时,易造成法律关系混乱,影响自己利益的实现,起不到抵押作用。《公司法》颁布时,我国《担保法》尚未颁布,《公司法》依《民法通则》的规定,对抵押和质押未作区分。《担保法》颁布后,在股票上设立的担保关系称为质押。因此,《公司法》第149条所称抵押实为质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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