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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荐新规规范保荐机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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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7号——发行保荐书和发行保荐工作报告》和《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工作底稿指引》

  新申报项目,保荐机构应同时报送发行保荐书、发行保荐工作报告并相应编制工作底稿;对在审项目,保荐机构应重新梳理一遍,根据新规出具发行保荐书、发行保荐公正报告并相应补充编制工作底稿。

  针对以往发行保荐书往往流于形式,《工作报告》要求,保荐机构应在发行保荐书中对发行人是否符合发行条件,发行人存在的主要风险,保荐机构与发行人的关联关系,保荐机构的推荐结论等事项发表明确意见;保荐机构应在发行保荐工作报告中,全面记载尽职推荐发行人的主要工作过程,详细说明尽职推荐过程中发现的发行人存在的主要问题及解决情况,充分揭示发行人面临的主要风险。

  《工作报告》同时要求,凡是对投资者做出投资决策有重大影响的问题或者风险,发行保荐工作报告均应予以充分关注和揭示,并详尽、完整地陈述分析,就主要问题的解决情况予以说明,同时必须具备相应的保荐业务工作底稿支持。

  而《工作底稿指引》则要求,工作底稿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保荐机构尽职推荐发行人证券发行上市、持续督导发行人履行相关义务所开展的主要工作,并应当成为保荐机构出具发行保荐书、发行保荐工作报告、上市保荐书、发表专项保荐意见以及验证招股说明书的基础。工作底稿应当至少保存十年。

  分析人士指出,针对保荐机构中普遍存在的内控水平较低、保荐代表人沦为“签字机器”、申报文件粗制滥造等问题,这两个文件的制定和出台将通过完善基础制度建设改进上述不足,促使中介机构发挥更加专业和负责任的把关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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