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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独资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任职限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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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独资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任职限制规定
第七十条 国有独资公司的董事长、副董事长、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未经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同意,不得在其他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或者其他经济组织兼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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