哪些人员不得担任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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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2年03月10日15时38分02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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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本文所有内容由法律领域专业人士“孟庆玲”负责编辑,主要解答回答: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本文有181个文字,预计阅读时间1分钟。
回答: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五年,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五年;
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三年;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三年;
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五年,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五年;
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三年;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三年;
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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