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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刊企业股权转让中的刊号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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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全部转让的,转让人不再是公司股东,受让人成为公司股东;部分转让的,转让人不再就已转让部分享受股东权益,受让人就已受让部分享受股东权益。

  一、报刊企业董事会或总经理责任制。

  由董事会成员或者总经理承担对报刊内容、质量监管不力的后果。在公司制的治理结构中,还应当考虑对股东的约束,使得股东基于对投资收益的追求而加强对企业出版报刊的监督。最后,对于报刊的行业监督和行政监督仍会继续存在并逐步加强。

  二、刊号收回制度。

  刊号的收回制度是退出机制的组成部分,即对于不及时申请刊号审批登记情节严重的收回该企业的刊号。这一措施需要与报刊的审读制度、质量评估制度及年度核验制度等监管措施相结合,从日常的监管中发现刊号的违法违规使用问题,及时制止或处罚。刊号一旦收回,股东就将承担投资风险,客观上也促使股东对报刊的内容质量进行监督,以保证其投资能够产生收益。

  三、资本监管与行业监管分离。

  报刊企业在今后一段时间内可能多为国有独资或者固有绝对控股。资本的监管可能由新闻出版行政部门负责也可能由其他部门负责。但是不论资本监管由哪个部门负责,也不论报刊企业是否为国有,新闻出版行政部门都应从行业角度通过对资质的管理加强对报刊企业的监管。新闻出版行政部门可以进行行业立法,以报刊企业的资质为纽带,规范报刊企业的各类行业行为。同时也应当加强行业自律组织的建设,利用行业自律组织规范企业的行为。

  四、加强从业人员从业资格的管理和强化从业人员的责任。

  完善记者、编辑的从业资格取得制度,提高报刊企业从业人员的素质。同时强化报刊企业从业人员的责任,对于不依法履行职责的从业人员给予取消从业资格或者限制从业的惩罚。五、坚决贯彻执行报刊企业采编业务与经营业务相分离的立法规定,防止出于经营的需要控制或扰乱采编业务,影响报刊的正确导向。

  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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