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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份有限公司对董事会议事规则的特殊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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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股份有限公司对董事会议事规则的特殊规定

  董事会会议应有过半数的董事出席方可举行;

  董事会作出决议,必须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通过;

  董事会会议,应由董事本人出席;董事因故不能出席,可以书面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委托书中应载明授权范围;

  董事会应当对会议所议事项的决定作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董事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律师提醒:此处的签名非常有意义。首先,通过签名能看出出席董事会的董事人数是否达到法定的要求;其次,通过签名能够使股东了解董事履行职务的情况;再次,根据《公司法》的规定,董事应当对董事会的决议承担责任。董事会的决议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股东大会决议,致使公司遭受严重损失的,参与决议的董事对公司负赔偿责任。但经证明在表决时曾表明异议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该董事可以免除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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