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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控股上市公司股权激励补充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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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世华财讯国资委公布《关于规范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实施股权激励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指出,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实施股权激励需建立完善的业绩考核体系和考核办法;合理控制股权激励收益水平,实行股权激励收益与业绩指标增长挂钩浮动。

  国务院国资委7月1日消息,针对目前部分上市公司在股权激励方案设计和实际运行过程中存在的股权激励实施条件过宽、业绩考核不严、预期收益失控等问题,为加强对国有控股上市公司股权激励计划的监督,促使国有控股上市公司股权激励试点规范有序实施,国资委拟订了《关于国有控股上市公司规范实施股权激励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补充规定指出,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在实施股权激励时,需建立完善的业绩考核体系和考核办法;合理控制股权激励收益水平,实行股权激励收益与业绩指标增长挂钩浮动。其中,境内上市公司及境外H股公司激励对象股权激励收益原则上不得超过行权时薪酬总水平的40;境外红筹公司原则上不得超过50。

  补充规定强调,上市公司国有控股股东必须切实履行出资人职责,并按照《试行办法》的要求,建立规范的法人治理结构。上市公司实施股权激励,应建立完善的业绩考核体系和考核办法。上市公司授予激励对象股权时的业绩目标水平,应不低于公司近3年平均业绩水平及同行业平均业绩水平。激励对象行权时的业绩目标水平,应结合上市公司所处行业的周期性,在授予时业绩水平的基础上有所提高,并不得低于公司同行业平均业绩水平。

  补充规定指出,在行权有效期内,激励对象股权激励收益占本期股票期权授予时薪酬总水平的最高比重,境内上市公司及境外H股公司原则上不得超过40,境外红筹公司原则上不得超过50。股权激励实际收益超出上述比重的,尚未行权的股票期权不再行使。

  补充规定还完善了限制性股票激励授予方式。上市公司可基于某一发展战略和业绩考核指标实现情况,以三年为考核期限,若业绩考核达到计划设定的目标要求,上市公司即可按计划授予激励对象约定数量的限制性股票,其限制性股票激励收益原则上为考核期内薪酬总水平的30。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出售的时间应不少于两年,且应匀速出售。

  《关于规范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实施股权激励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全文如下:

  国资委、财政部《关于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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