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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份转让登记与股东名册变更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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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部转让的,转让人不再是公司股东,受让人成为公司股东;部分转让的,转让人不再就已转让部分享受股东权益,受让人就已受让部分享受股东权益。

股东名册变更工商登记与股份转让合同效力: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35条第一款: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转让股权的,应当自转让股权之日起三十日内申请变更登记,并应当提交心股东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者自然人身份证明。
2、《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74条:依照本法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转让股权后,公司应当注销原股东的出资证明书,向新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并相应修改公司章程和股东名册中有关股东及其出资额的记载。对公司章程的该项修改不需再由股东会表决。

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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