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在位置:365法律网 > 公司法律知识 > 正文

设立中外合作企业的条件

法律领域专业人士:魏世翔精选
主要从事:律师事务所(公司)担任职业律师一职,拥有多年的法律服务经验,可以一对一帮您解答问题(24小时在线),我就是您的法律援助!

[导读]:本文所有内容由法律领域专业人士“魏世翔”负责编辑,主要解答设立合作企业由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或者国务院授权的部门和地方人民政府申查批准。 设立合作企业属于下列情形的,由国务院授权的部门或者地方人民政府审查批准: 投资总额在国务院规定......本文有685个文字,预计阅读时间2分钟。

 设立合作企业由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或者国务院授权的部门和地方人民政府申查批准。

设立合作企业属于下列情形的,由国务院授权的部门或者地方人民政府审查批准:

投资总额在国务院规定由国务院授权的部门或地方人民政府审批的投资限额以内的;

自筹资金,并且不需要国家平衡建设、生产条件的;

产品出口不需要领取国家有关主管部门发放的出口配额、许可证,或者虽需要领取,但在报送项目建议书前已征得国家有关主管部门同意的;

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由国务院授权的部门或者地方人民政府审查批准的其他情形的。

设立合作企业,应当由中国合作者向审查批准机关报送下列文件:

设立合作企业的项目建设书,并附送主管部门审查同意的文件;

合作各方共同编制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并附送主管部门审查同意的文件;

由合作各方的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的代表签署的合作企业协议、合同、章程;

合作各方的营业执照或者注册登记证明、资信证明及法定代表人的有效证明文件,外国合作者是自然人的,应当提供有关其身份、履历和资信情况的有效证明文件;

合作各方协商确定的合作企业董事长、副董事长、董事或者联合管理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委员的人选名单;

审查批准机关要求报送的其他文件。

审查批准机关应当自收到规定的全部文件之日起45天内决定批准或者不批准;审查批准机关认为报送的文件不全或者有不当之处的,有权要求合作各方在指定期间内补全或者修正。

国务院授权的地方人民政府批准设立的合作企业,由有关地方人民政府颁发批准证书,并自批准之日起30天内将有关批准文件报送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备案。批准设立的合作企业应当依法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后方可成立。

友情提示:以上就是关于“设立中外合作企业的条件”的所有内容,如有差错,请读者自行判断本文内容的正确性。如若转载或引用,请您注明出处:https://www.weigepro.net/about_weixin/28428.html,感谢广大网友们的分享。

说点什么吧
  • 全部评论(0
    还没有评论,快来抢沙发吧!

欢迎进入365法律网,我们每天24小时更新最新的法律相关信息,帮助您快速了解更多法律法规知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