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物资开发股份有限公司破产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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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者按:
本案例是国有股份有限公司的依法破产。其特点是 :
由股东大会形成"同意公司依法申请破产"的决议;从市财政和出售房改房中筹集职工安置费,先行安置职工;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九章企业法人破产还债程序。
武汉物资开发股份有限公司是1988年以募集方式筹资成 立的国有股份制企业,总股本2,459万元,共计12个国有股东单位。有职工62名,其中合同制职工19名,全民制职工41名,退休职工2名。
武物股份公司于1999年1月25日召开股东大会作出公司申请破产决定,并于同年12月
28日向人民法院申请破产还债。人民法院于2000年1月13日裁定宣告武汉物资开发股份有限公司破 产还债。
公司破产还债债权人会议于2000年4月25日召开,破产清算结果显示,物资股份公司有效资产8,878,84892元,债权人会议确认的有效债权26,982,93468元,破产清偿比例为3159%。
能否做好武物股份公司破产前期准备工作是该企业能否顺利进入破产还债程序的关键。准备 工作的主要内容如下:
一、召开股东大会
武物股份公司的企业类型为股份制,公司负责人依据《公司法》第一百零三条 股东大会有行使"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和清算等事项做出决议"职权的规定,召集了 股东大会。公司负责人向大会提交了解散或破产的议案。议案主要内容有:
1、是否同意公司申请破产。
2、如形成破产决议,就提请大会讨论通过职工安置费和破产清算费 的筹集方案。该方案的要点是:
申请破产前应安置好职工;职工共计68人,安置费用为110万元;
筹集破产费为50万元;
上述两项费用由股东按股份的比例出资。
最终股东大会形成的决议是"同意公司依法申请破产"。职工安置、破产费用未形成决议
二、筹集职工安置和破产清算费
在"两费"提案未通过的情况下为使公司能够进入破产还债程序,公司负责人另寻他法解决 费用。
1、筹集职工安置费。一方面积极请地方政府帮助从"稳定资金"中借出一部分解决;另一方面对企业职工的住房进行房改,从出售房改房的资金中,解决一部分。经过近一年的努力 最终在破产申请前使全体职工得到安置。
2、筹集破产费用。在费用的筹集过程中,正遇最高院《〈人民法院诉讼收费办法〉补充规定》于1999年6月19日实施,使预计的诉讼费由20万元降至10万元。政府再次借出15万元作为破产的启动资金。清算、审计、评估等中介机构也积极支持,配合物资股份公司破产,都 采取先工作,后少收费原则。
武物股份公司经近一年的积极准备,终于于1999年12月28日向人民法院提交了破产申请。
股份公司破产清算工作与非股份企业破产清算工作无实质的区别。
应提请注意的是在清 算过程中,应及时向各位股东通报清算进展情况,整个破产清算程序结束后,按要求为各股东准备核呆资料,使股东的投资最后有了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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