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法对有限责任公司的董事会及其职权是如何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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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法对有限责任公司的董事会及其职权是如何规定
有限责任公司的董事会是公司股东会的执行机构,向股东会负责。董事会由 3 到 13 人组成,设董事长 1 人,同时可设副董事长 1 到 2 人。规模较小和股东人数较少的公司可以不设董事会,设 1 名执行董事。董事长或执行董事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董事长、副董事长或者执行董事的产生办法以及董事任期都由公司章程规定。每届董事的任期不得超过 3 年,董事任期届满可以连选连任。
董事会的法定职权包括:负责召集股东会,并向股东会报告工作;执行股东会的决议;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制定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制定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制定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方案;拟订公司合并、分立、变更、解散的方案;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经理,根据经理的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决定相关报酬事项;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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