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上市公司的制度缺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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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股票从发行到上市的行政性操作扭曲了股份公司和股票市场所固有的内在机制和功能。
在发达市场经济国家中,股票的发行和上市都是按照一定规则和程序进行的法律行为,股份公司的设立、股票的发行和上市都有严格的规定,同时需要相应的市场条件,这些条件包括:1.充分竞争的股票一级市场。企业要在市场上发行股票来组建股份有限公司,必须符合一定的基准并且要在严格监督下进行。
一般对设立股份有限公司都有最低资本额的限制。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什么企业能发行股票以及股票价格的确定完全是市场行为。2.股票从发行到上市,一般要经过3至5年的经营时间,并对这期间企业的盈利水平都有严格的规定,否则,股票不能上市。3.公司设立必须建立完善的公司治理结构和形成制衡机制,要符合《公司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4.在实行法定资本制的国家中,公司资本额在公司成立时,必须全部由股东认购完毕,否则,公司不得成立。公司不得购买本公司的股份。公司在创立阶段,股票不得在证券市场上出售。在实行授权资本制的国家中,虽然在公司设立时,不必全额认购应发行的股票,但对授权资本的额度则有严格的规定,不能超额度发行。5.公司上市后,实行强制性的持续信息披露制度,以确保市场的公平、公正和公开,违反者则予以处罚。
而我国在国有企业改制和股份公司的设立及股票上市和运作中,股票的发行和上市机制被行政化了,同西方发达市场经济国家通行作法相去甚远。主要表现为:1.由于在当时特定环境下,我国的股票发行和上市是为国有企业改制和融资服务,因此,在股份公司的设立、股票的发行和上市公司的选择上,带有明显的所有制歧视,非国有企业不能与国有企业一样在竞争中进行股票发行和上市。2.与上一点相联系,股份公司的设立和国有企业改制、股票的发行和上市呈现出明显的连动性特点。
因为设立股份公司和国有企业改制都是要通过发行股票来融资以及通过股票上市来“圈钱”,所以,只要发行股票,就要千方百计争取上市。3.上市公司在股票市场上的融资具有连续性。只要上市后三年内平均净资产收益率不低于10%,就可以不断配股和增发新股,也不管股东能否得到合理回报,因为融资成本太低了。4.股票市场无退出机制。上市公司能上不能下,一旦企业严重亏损,就由行政部门主导来进行资产重组,这种行政行为使市场价格机制在资源配置中的作用发生扭曲,降低了资源配置的效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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