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国公司分支机构的设立申请与许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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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国公司分支机构的设立申请与许可
1.外国公司分支机构的设立申请
我国《公司法》第200条规定:外国公司在中国境内设立分支机构,必须向中国主管机关提出申请,并提交公司章程、所属国的公司登记证书等有关文件。外国公司申请设立分支机构必须符合一定的条件,根据我国《公司法》的有关规定,外国公司在中国境内设立分支机构必须具备的条件主要包括:
外国公司必须向中国境内的分支机构拨付与其所从事的经营活动相适应的资金;国务院规定了营运资金最低限额的,必须达到该最低限额标准。
外国公司必须指定负责该分支机构的代表人或代理人,作为公司在中国境内的代表。
外国公司分支机构应当在其名称中标明该外国公司的国籍及责任形式。
外国公司在中国境内设立分支机构,应在其分支机构中置备外国公司章程。
2.外国公司分支机构的许可
如前所述,外国公司进入东道国营业,必须取得东道国政府的许可或批准。不同国家对外国公司分支机构设立的许可和管理办法不尽相同;发达国家对外国公司到本国设立分支机构开展业务活动。发展中国家大多实行许可主义或核准主义,要求外国公司事先向东道国政府主管机关申请办理审批或许可手续,经批准后方可办理设立分支机构的登记注册手续,我国也采用这种做法。外国公司设立分支机构,由国务院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门或国务院授权的其他部门审核批准。审批机关在接到申请之日起90日内决定批准或不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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