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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董事、监事、经理对公司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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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董事、监事、经理对公司的义务
  1、忠实义务
指董事、监事、经理经营公司业务时,应为公司最大利益努力工作,当自身利益与公司整体利益发生冲突时,应以公司利益为先。主要有以下两种情形:
董事、监事、经理与公司签订商业合同。
这也称与公司之间的抵触利益交易。《公司法》规定,董事、经理除公司章程规定或股东会同意外,不得同本公司订立合同或进行交易。
董事、监事、经理利用在公司的机会谋取个人利益。
  2、善管义务
即董事、监事、经理应诚信地履行对公司的职责,尽到普通人在类似情况下的地位下谨慎的合理注意义务,为实现公司最大利益努力工作。
  3、竞业禁止义务
《公司法》规定,董事、经理不得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其所任职公司同类的营业,其中为他人经营包括未经股东会认可不得在与所任职公司存在竞争业务的公司、企业担任董事、经理、监事等职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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