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在位置:365法律网 > 公司法律知识 > 正文

国有独资公司股东权如何行使?

法律领域专业人士:马玉兰精选
主要从事:律师事务所(公司)担任职业律师一职,拥有多年的法律服务经验,可以一对一帮您解答问题(24小时在线),我就是您的法律援助!

[导读]:本文所有内容由法律领域专业人士“马玉兰”负责编辑,主要解答我国《公司法》第66条规定:国有独资公司不设股东会,由国家授权投资的机构或者国家授权的部门,授权公司董事会行使股东会的部分职权,决定公司的重大事项,但公司的合并、分立、解散......本文有467个文字,预计阅读时间2分钟。

我国《公司法》第66条规定:“国有独资公司不设股东会,由国家授权投资的机构或者国家授权的部门,授权公司董事会行使股东会的部分职权,决定公司的重大事项,但公司的合并、分立、解散、增减资本和发行公司债券,必须由国家授梳投资的机构或者国家授权的部门决定”。

一般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权,特别是共益权,主要是通过股东会来行使的。股东会作为全体股东共同行使股东权的机关,作为公司的权力机构,是一般有限公司必设的机构。而国有独资公司只有一个出资者,仅以国家授权投资的机构或国家授权的部门为公司惟一股东,因而不必设股东会。在这种情况下,《公司法》第66条规定,国有独资公司的股东的职权由出资者——国家授权投资的机构或者国家授权的部门亲自行使,或者授权董事会行使。同时,又对这种授权做了限制,规定某些重大事项必须由出资者——国家授权的投资机构或国家授梳的部门亲自决定。这些必须由出资者决定的事项为:公司的合并与分立;公司的解散;公司增加或减少资本;发行公司债券。这样规定的立法出发点是:上述事项是涉及公司命运、前途和股东重大利益的事项,自然应当由公司的惟一股东、公司的老板亲自决定;由作为股东的国家授权投资的机构或国家授权的部门决定这些重大事项,也有利于国有资产的保护和维持。可以由股东授权董事会行使的职权有: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股东会的某些职权,如选举和更换董事、决定其报酬事项,审议批准董事会报告,虽然《公司法》第66条本身没有规定必须由股东行使,不能授权董事会行使,但这些职权本身的性质决定了其只能由股东行使,而不能按月梳由董事会行使。

友情提示:以上就是关于“国有独资公司股东权如何行使?”的所有内容,如有差错,请读者自行判断本文内容的正确性。如若转载或引用,请您注明出处:https://www.weigepro.net/about_weixin/28188.html,感谢广大网友们的分享。

说点什么吧
  • 全部评论(0
    还没有评论,快来抢沙发吧!

欢迎进入365法律网,我们每天24小时更新最新的法律相关信息,帮助您快速了解更多法律法规知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