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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权转让的收益怎么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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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股权转让收益如何处理

  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转让其拥有的企业的股权或股份所取得的收益,应依照税法及其实施细则及有关规定,计算缴纳或扣缴所得税。中国境内企业转让股权或股份的损失,可在其当期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

  延伸阅读:

  股权转让

  公司法全文

  股权转让收益或损失是指,股权转让价减除股权成本价后的差额。

  股权转让价是指,股权转让人就转让的股权所收取的包括现金、非货币资产或者权益等形式的金额;如被持股企业有未分配利润或税后提存的各项基金等股东留存收益的,股权转让人随转让股权一并转让该股东留存收益权的金额,属于该股权转让人的投资收益额,不计为股权转让价。

  股权成本价是指,股东投资入股时向企业实际交付的出资金额,或收购该项股权时向该股权的原转让人实际支付的股权转让价金额。

  股权转让收入的确定和计算:

  股权转让收入的确认和计算是近年来大家比较关注的一个话题,此次国税函[2010]79号文件第三条对此进行了规定:“企业转让股权收入,应于转让协议生效、且完成股权变更手续时,确认收入的实现。转让股权收入扣除为取得该股权所发生的成本后,为股权转让所得。企业在计算股权转让所得时,不得扣除被投资企业未分配利润等股东留存收益中按该项股权所可能分配的金额”。这一条主要明确了股权转让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国税函[2010]79号文件明确是在转让股权生效,且完成股权变更手续时确认收入。这意味着企业在一定程度上可以自己操控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即使股权框架协议已经签订,只要股权变更手续没有变更,当年不确认股权转让所得。即:股权转让所得的实现,税法更看重股权登记。关于股权转让所得不得扣除留存收益的规定是属于重新明确之前的规定,各地税务机关也是按照这个原则进行税务处理的。在此之前的国税函[2009]698号文件对非居民境外转让股权所得规定中已有类似规定。

  需要提醒的是,由于按《公司法》与《公司登记法》的规定,股权变更需要相关部门批准,所以国税函[2010]79号文件要求,企业转让股权收入,应于转让协议生效、且完成股权变更手续时,确认收入的实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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