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份公司创立大会的职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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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2年03月07日15时36分01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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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公司法》第92条第2款规定:创立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审议发起人关于公司筹办情况的报告;
通过公司章程;
选举董事会成员;
选举监事会成员;
对公司的设立费用进行审核;
对发起人用于抵作股款的财产的作价进行审核;
发生不可抗力或者经营条件发生重大变化直接影响公司设立的,可以作出不设立公司的决议。
创立大会对前款所列事项作出决议,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认股人所持表决权的半数以上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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