董事会职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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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事会对股东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1、负责召集股东会,并向股东会报告工作。
2、执行股东会的决议。
3、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4、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5、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6、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方案。
7、拟订公司合并、分立、变更公司形式、解散的方案。
8、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9、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经理,根据经理的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决定其报酬事项。
10、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董事任期由公司章程规定,但每届任期不得超过3年。董事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董事在任期届满前,股东会不得无故解除其职务。董事会会议由董事长召集和主持。董事长因特殊原因不能厦行职务时,由董事长指定副董事长或者其他董事召集和主持。1/3以上的董事可以提议召开董事会会议,董事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除公司法有规定的以外,由公司章程规定。
召开董事会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10日前通知全体董事。通知的方式可在章程中具体说明,或书面通知,或口头通知。董事会会议形成的记录应由全体董事签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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