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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产公司董事再担任监事的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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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破产公司董事再担任监事的条件

  企业破产后,破产公司的董事能否再担任其他企业的监事呢如果该人队原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在三年内不得担任其他企业的监事;如果对原企业的破产没有个人责任,则可以担任其它企业的董事或监事之职,并且不受时间限制。

  根据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五年,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五年;

  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三年;

  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三年;

  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

  公司违反前款规定选举、委派董事、监事或者聘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该选举、委派或者聘任无效。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出现本条第一款所列情形的,公司应当解除其职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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