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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资股权转让所得税的性质和税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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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外资股权转让所得税的性质和税率

  外资股权转让所得税在性质上属于预提所得税。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有间接性的规定:“外国企业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而有取得的来源于中国境内的利润、利息、租金、特许权使用费和其他所得,或者虽设立机构、场所,但上述所得与其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的,都应当缴纳百分之二十的所得税。”逻辑上讲,其中的“其他所得”应该包括外资股权转让所得。

  财政部1987年发布的【财税外字】[1987]033号《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对外商投资企业征收所得税若干政策业务问题的通知》对外资股权转让所得税问题作出了明确规定:“九、关于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外国合营者,外资企业的出资者转让股权所得的征税问题。股权转让所得是指合营企业的外国合营者、外资企业的出资者转让其在企业所有的股权而获取的超出其出资额部分的转让收益,应按规定征收20预提所得税。”

  关于预提所得税的税率问题,我国《外资所得税法》规定为20。2000年11月18日国发[2000]37号《国务院关于外国企业来源于我国境内的利息等所得减征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规定:“自2000年1月1日起,对在我国境内没有设立机构、场所的外国企业,其从我国取得的利息、租金、特许权使用费和其他所得,或者虽设有机构、场所,但上述各项所得与其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的,减按10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从上述几个文件可以看出,在执行《新所得税法》前,我国外资股权转让应缴纳预提所得税,税率为10。

  《新所得税法》规定,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的,或者虽设立机构、场所但取得的所得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的,应当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适用税率为20。可见执行《新所得税法》后,外资股权转让所得仍需缴纳所得税,税率将由现行的10调整为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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