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禁止从事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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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2年03月06日18时58分01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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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禁止从事的行为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从事以下八种行为:
挪用公司资金;
将公司资金以其个人名义或者以其他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违反公司章程的规定,未经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者董事会同意,将公司资金借贷给他人或者以公司财产为他人提供担保;
违反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未经股东会、股东大会同意,与本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
未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同意,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所任职公司同类的业务;
接受他人与公司交易的佣金归为己有;
擅自披露公司秘密;
违反对公司忠实义务的其他行为。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前款规定所得的收入应当归公司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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