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在位置:365法律网 > 公司法律知识 > 正文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修改《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六十三条的决定(2008

法律领域专业人士:葛叙仙精选
主要从事:律师事务所(公司)担任职业律师一职,拥有多年的法律服务经验,可以一对一帮您解答问题(24小时在线),我就是您的法律援助!

[导读]:本文所有内容由法律领域专业人士“葛叙仙”负责编辑,主要解答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令 《关于修改〈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六十三条的决定》已经2008年4月29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第229次主席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本文有422个文字,预计阅读时间2分钟。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令


  《关于修改〈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六十三条的决定》已经2008年4月29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第229次主席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主席:尚福林

二○○八年八月二十七日

关于修改《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
第六十三条的决定

  一、第六十三条第二款修改为“根据前款第项和第项至第项规定提出豁免申请的,中国证监会自收到符合规定的申请文件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未提出异议的,相关投资者可以向证券交易所和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申请办理股份转让和过户登记手续;根据前款第项规定,相关投资者在增持行为完成后3日内应当就股份增持情况做出公告,并向中国证监会提出豁免申请,中国证监会自收到符合规定的申请文件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做出是否予以豁免的决定。中国证监会不同意其以简易程序申请的,相关投资者应当按照本办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提出申请。”

  二、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根据本决定作相应的修改,重新公布。

友情提示:以上就是关于“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修改《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六十三条的决定(2008”的所有内容,如有差错,请读者自行判断本文内容的正确性。如若转载或引用,请您注明出处:https://www.weigepro.net/about_weixin/27710.html,感谢广大网友们的分享。

说点什么吧
  • 全部评论(0
    还没有评论,快来抢沙发吧!

欢迎进入365法律网,我们每天24小时更新最新的法律相关信息,帮助您快速了解更多法律法规知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