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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限责任公司特殊股东类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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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是由于新旧《公司法》对股东资格的限制性规定,以及一些投资者出于某种目的的考虑,如不想让他人知道自己为公司股东,因此在公司设立和运作中出现了形式要件与实质要件有缺陷的“特殊股东”,主要包括以下类型:挂名股东、隐名股东、冒名股东等。而正是由于这些特殊股东引发了股权确认纠纷案件。

1、挂名股东。挂名股东应当具备股东所必须具备的形式要件,即其股东资格应记载于公司章程、股东名册及工商登记,但未实际出资是挂名股东的首要特征。挂名股东可能以自己名义代表被挂名人行使股东权利和义务,也有可能根本不行使股东权利和义务。

2、隐名股东。对公司实际出资但不显名的人即是隐名股东。①根据除隐名股东及挂名股东以外,对隐名投资事实知情的人的范围可以将隐名股东分为完全隐名股东和不完全隐名股东。若公司其他股东、公司以及与公司交易或者受让公司股权的第三人都对隐名股东的存在不知情的,该股东为完全隐名股东;仅仅只有与公司交易或者受让公司股权的第三人对隐名股东的存在不知情,而公司或者公司其他股东对此知情的,该股东为非完全隐名股东。

3、冒名股东。冒名股东包括以根本不存在人的名义出资并登记和盗用真实的人的名义出资并登记两种情形。②冒名股东的主要特征在于不实际出资也不行使股东权利和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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