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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上市公司股权转让应在产权市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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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全部转让的,转让人不再是公司股东,受让人成为公司股东;部分转让的,转让人不再就已转让部分享受股东权益,受让人就已受让部分享受股东权益。

  一、产权交易市场能够为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股权转让提供有效服务

  产权交易市场经过十几年的发展,逐步规范,信息发布和披露等网络体系、交易规则等已经程序化。与沪深证券交易所相仿的会员制体系,也已经在长江、北方等区域市场普遍建立。一大批证券和投资、资产评估、审计、法律等专业人士在产权交易机构从事企业并购、股权转让等相关业务。很多产权交易机构在为国有股权转让提供合法服务的同时,为一批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进行登记和托管,为这些公司进行过户等相关服务,不少上市公司就是从托管中心走进沪深证券市场的。

  二、将非上市股权转让场所定位在产权交易市场,有利于促进我国多层次资本市场建设

  新修订的《公司法》和《证券法》,为解决我国企业改革和资本市场建设中出现的新问题提供了法律依据,必将成为推进企业改革和资本市场建设的新动力。证监会主席尚福林在2005年12月12日《财经》年会上提出,要建立多层次资本市场,逐步形成由主板市场、创业板市场、场外柜台交易网络、产权市厂在内的,结构健全,适应多种投融资需求和风险管理要求的市场体系,理顺各种市场的制度安排和功能定位。央行副行长吴晓灵在中国经济50人论坛上表示,发展资本市场应在统一的管理框架下调动各方面的积极性。在统一会计准则、统一制度和严格信息披露的前提下,应该允许场外交易市场和柜台交易市场的存在和发展,建立多层次的资本市场,发挥中小企业的区域优势。她说,不能把所有的股权过户业务都集中到交易所,而应该发展包括主板、创业板、场外交易市场和柜台交易市场的多层次资本市场。2005年12月20日,上海市国资委主任凌宝亨在年度新闻通气会指出,作为国资流动的一个重要市场,产权交易机构有望成为中国的三板市场。凌宝亨清晰表明了非上市股权转让场所应定位在产权交易市场的看法。

  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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