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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公司法完善监事会的组织方式和议事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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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监事会的组织方式,现行法仅规定监事会成员不得少于三人并应在其中推选一名召集人,《公司法》第118条第3款则规定:“监事会设主席一人,可以设副主席。

监事会主席和副主席由全体监事过半数选举产生。监事会主席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监事会副主席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

监事会副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一名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关于监事会的议事规则,依现行法应由公司章程规定。

新《公司法》不但规定“监事会行使职权所必需的费用,由公司承担”,而且增设了以下几项职权:

罢免建议权。监事会有权“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

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会议权。监事会有权在董事会不履行“本法规定的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会议。

提案权。监事会有权“向股东会会议提出提案”。

质询权和建议权。监事可以列席董事会会议“并对董事会决议事项提出质询或者建议”。

调查权。监事会“发现公司经营情况异常,可以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等协助其工作,费用由公司承担。”

诉讼权。监事会可以依照《公司法》第152条的规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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