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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权转让后原股东是否有权分配转让前的公司利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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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在转让股权之前股东会已经确定分配股利而且在股权转让过程中并无欺诈行为,那么原股东享有利润分配给付请求权。从性质上说,公司应向股东支付的利润是一种债务,即股利一旦宣布,即变为公司股东对公司的债权,这种债务与其它民事法律关系中的债务并无实质上的不同,故在此种情况下,股东与公司之间的关系已转化为债权人与债务人的关系,因此,股东当然可以请求公司支付红利。

如果在股权转让之前并未经股东会决议分配利润,根据《公司法》第167条规定,未经股东会讨论通过利润分配方案,则无论在转让股权之前是否已经实际存在利润,原股东要求分配利润的诉讼请求一般得不到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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