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东有权请求法院撤销股东大会决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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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2年03月05日16时08分02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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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本文所有内容由法律领域专业人士“王晓林”负责编辑,主要解答撤销之诉属于形成之诉。形成之诉是指,原告主张法律上一定事由即形成原因之存在,当此种存在为法院所认可时,根据法院判决形成新的法律关系的诉讼。股东可以自决议作出之日起60日内,......本文有197个文字,预计阅读时间1分钟。
撤销之诉属于形成之诉。形成之诉是指,原告主张法律上一定事由即形成原因之存在,当此种存在为法院所认可时,根据法院判决形成新的法律关系的诉讼。股东可以自决议作出之日起60日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在法院判决确定之前,股东大会决议在法律上是有效的。
股东行使撤销权的情形概括如下:
1.召集程序违法
股东会由无召集权人召集。新公司法第40条、第102条规定了相应的股东会召集程序。
通知的瑕疵。如未向部分股东召集,或通知时间、通知方式不合法,或通知内容不齐全。
2.决议方法违法
非股东或非股东代理人出席股东大会并参加决议;
被限制表决权的股东对决议形式了表决权;
股东大会决议未依法形成会议记录。
3.违反章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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