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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公司法完善了董事会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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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公司法》第47条在保留旧《公司法》赋予董事会的权力的同时,顺应董事会中心主义的历史发展潮流,增加了“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作为董事会的职权。

其次,新《公司法》第38条和第47条在分别列举股东会与董事会的职权时,根据公司自治的精神,分别增加了“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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