床上用品套件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保护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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床上用品套件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保护范围
关于成套产品外观设计专利侵权的判定标准,目前司法实务界存在2种截然相反的观点:一种观点认为,被控侵权产品必须与成套产品外观设计专利的每件产品都相同或者相近似才构成侵权;另一种观点则认为,只要被控侵权产品中的一件产品与成套产品外观设计专利相对应的产品外观设计相同或者相近似就构成侵权。事实上,该问题的关键是如何确定成套产品外观设计专利的保护范围。
根据审查指南规定,成套产品除应满足同时出售、同时使用的条件外,还应在设计构思和设计风格上保持一致;构成成套产品的每一件产品都必须具备授权条件,其中一件产品不具备授权条件的,该成套产品也就不具备授权条件。由此,申请成套产品专利的,套件中的每一件产品都应当满足专利权授予条件,只不过为了突出其“成套使用”的特性,法律特别赋予专利申请人将几个独立的权利要求作为一个申请提出的权利。换言之,成套产品外观设计专利的每一个套件都应具有各自独立的权利要求,即每一套件的外观设计都是一个独立的权利保护对象。
此外,根据我国专利法规定,“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以表示在图片或照片中的该外观设计专利产品为准”,“授予专利权的外观设计,不得与他人在先取得的合法权利相冲突”;最高人民法院相关司法解释规定,在专利申请日前该产品已有的外表形状,该产品内部结构形状以及该产品技术功能所决定的外表形状,不属于该外观设计专利所保护的内容。因此,在判断一件外观设计专利的保护范围时,我们可以遵循以下的公式:受专利法保护的外观设计专利范围=表示在图片或照片中的外观设计-公知部分-内部结构形状-功能性设计-与他人在先权利冲突的内容。
床上用品套件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保护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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